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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正式对外发布。同时北京市交委表示,对“网约车司机必须为北京户籍”的意见,表示质疑的只占25%,因此在最终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没有进行调整。

只有25%的人质疑,违反《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细则就可以洗白了吗?我们看看在征求意见阶段这25%的人是怎么说的。

2016年10月初,北京和上海均发布了对交通部等7部委网约车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北京(上海)户籍、北京(上海)车牌、北京(上海)核发的驾照……看到这些户籍限制条款,京沪两地的非本地户籍网约车司机不由得心头一紧——这开网约车的工作,怕是要丢!

  • 图片:"艾媒咨询"分析调查,38.2%网约车司机选择冒险去跑黑车。

几位司机在微信群里聊着,他们发现,其实这些规定还没有正式生效实施,现在还在征集意见中。“如果政策真的变成这样,我们就成了‘黑车司机’了!养家糊口的活儿,可不能丢了啊。我们赶紧上网查了资料,并咨询了从事法律职业的朋友,写了一份建议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考虑我们的意见,删除里边的户籍限制。”在上海开网约车的河南籍司机小韩说。

10月14日,作为代表,小韩把建议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上海市交委和北京市交委的邮箱,并署名:一群在北京和上海开网约车的外地司机。

  • 图片:10月14日小韩向上海和北京两市交委发送邮件截图。

 

1.户籍门槛空前抬高

这次京沪出台的网约车出现的户籍门槛,对很多人来说非常意外。因为在今年七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中,对于驾驶员和车辆、驾照均无户籍限制。

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设定了“京籍京牌京证”的门槛,其中第八条规定,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九条规定,“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而《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则设定了“沪籍沪牌沪证”的门槛,其中第八条规定,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第九条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滴滴出行公布的数据,上海已经注册的41万网约车司机中,超过40万都是非本地户籍人士,本地户籍的网约车司机数量非常少。若新政将40万非本地户籍的司机排除在网约车职业之外,可能将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弹。而“艾媒咨询”的数据则显示,在北京有本地户籍的网约车司机仅占3.6%,在上海有本地户籍的网约车司机仅占5.3%。

  • 图片:户籍统计图

 

根据南都的民调,对于北京、上海两地要求司机为本市户籍,52.38%的网友持反对态度,有网友认为限制户籍“是对外地人的歧视”。

  • 图片:南都网络调查网约车新规草案,过半受访者建议放宽户籍、排量限制

2. 被指违反《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

在建议信中,网约车司机小韩提出,《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北京和上海拟设立的“京(沪)人京(沪)牌京(沪)证”限制,就被认为属于《行政许可法》所禁止的事项。

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作出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具体规定,即: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第四款中授权各市政府可以增加“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

草案最终出台的形式,如果是由市政府通过的地方政府规章,则其关于户籍限制的条款违反了《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尚不可在缺乏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如果本草案仅由北京市交委制定后就通过,则作为更下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更无此权限了。

“我们看到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显然北京和上海这次公布的草案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我们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里边的户籍限制,维护我们外地司机的平等就业权!”小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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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观察网是一个以法律、政策和数据解读城市化与公共服务的科普类新媒体。2019年6月获澎湃新闻“垂直领域数据深耕奖”,2018年9月入选澎湃新闻-湃客数据驱动内容排行榜前十;2019年3月今日头条“青云计划”获奖者。联系方式:hugaiguancha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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